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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chive for the ‘报关知识’ Category

什么是D类报关

星期五, 四月 22nd, 2011 Posted in 报关知识 | No Comments »

重申D类货物需提供的报关资料     根据海关最新要求,D类(或“报大关”)货物的单证除需提供最基本的资料外, 还需提供其他相关的资料,现将近期经常要求客户提供的资料汇总如下:     1、 最基本的资料:报关委托书(一式三联,右上角和左下角都需签章)、 核销单(盖公章)、销售合同(或手册)、装箱单、发票,以上资料全部需提供 一式二份正本原件;必须要求是电子打印的,不接受手写的报关资料.     2、 建议客户提供报关单样稿,以便提高报关时效;     3、在报关单样稿上需要注明货物详细的中文品名、型号、规格、牌子、货源地、 经营单位在海关备案的十位数代码。 (注:A、如货上有型号有规格时,需如实提供, 如货上无规格或无型号的需要注明“无规格、无型号”;B、牌子:是指货物的商标, 不管是否属名牌,只要有都需如实提供。)     4、所有核销单都需备案后才能使用,特别是深圳区以外(特别是省外)的客户 ,一定要求客户将核销单备在深圳口岸(5300)或深关机场(5317);     5、如品名或型号超过五项,会产生续页费¥50元/份,每票最多只能有三张续页 (即一张核销单的报关品名最多不能超过20项)     6、如由客户提供通关单时(深圳区以内的客户),通关单上运输工具名称及 号码栏内需填写为:汽车****;如需我司代换通关单(深圳区以外的客户),需 由客户提供出境货物换证凭条,换证费用¥120元,需换证的货报关时间为两个工 作日。     以上是报D类经常遇到的问题,为了提高D类货物的报关时效,请各位主管 务必引导客户如实、准确的提供以上资料   空运进口@进口物流论坛

C类快件的报关手续

星期日, 十月 31st, 2010 Posted in 报关知识, 进口日记 | No Comments »

C类快件的报关手续 根据《快件监管办法》规定的分类标准及报关方式,价值5000RMB元以下的(国家行政法规禁止,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除外)的快件物品按C类快件,填写KJ3报关单向海关申报。 快件公司持填写好的KJ3报关单,随附发票,分运单,总运单,EDI报关通知单等在快件审核环节输申报,计税手续。 快件审核岗位的关员审核有关单据,确认单单相符,归类,计税以后,用H883/MFT系统核销舱单,报关单按要求批注,签字,加盖验讫章。报关单一份审单环节留存用于每周汇总计税。一份转查验环节办理验放行手续,另一份退快件公司留存。 KJ3报关单汇总计税联每日按公司分别计算关税,增值税,消费税金额,次日晨与各公司核对税费情况后留存,每周一汇总各快件公司上一周C类快件税款金额,应用H883/PNT系统打印税款缴款书,税款缴款书加盖单证章后交快件公司交款。快件公司交纳税款后,留存一份加盖银行收据章的税单。就用H883/PNT程序核销税单。 空运进口@报关知识

进出口申报环节

星期一, 九月 6th, 2010 Posted in 报关知识 | No Comments »

(一)进出口申报 “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地点,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 质报关单形式,向海关报告实际进口货物的情况,并接受海关审核的行为。如前所述,进 出II货物的收发货人,可以自行向海关中报,电可以委托报关企业向海关申报。向海关办 理申报手续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预先在海关依法办理注册登 记。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办理申报手续的人员,应当是取得报关 员资格并在海关注册的报关员 1.申报地点 在一般情况下,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货物的进境地向海关申报;出口 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货物的出境地向海关申报。 当进出口货物申请办理转关运输手续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设有海 关的货物指运地申报;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设有海关的货物启运地申报。 以保税、展览及其他特殊使用目的等方式进境后,因故改变性质,或者改变使用目的转 为实际进口的货物,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货物的主管海关申报。 2.申报期限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海 关申报。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的收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目起14 日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运输手续,有关货物应当自运抵指运地之日起14日内向指运 地海关申报。 出口货物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 前向海关申报。 超过规定时限未向海关申报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 办法》征收滞报金。进口货物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向海 关申报的,货物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提取变卖处理。对属于不宜长 期保存的货物,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处理。 3.申报单证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到海关现场办理接单审核、征收税费及验 放手续时,应当递交与电子数据报关单内容相一致的纸质报关单、国家实行进出口管理的 许可证件以及海关要求的随附单证等。进口货物纸质报关单一式五联:海关作业联、海关 留存联、企业留存联、海关核销联、证明联(进口付汇用)。出口货物纸质报关单一式六联: 海关作业联、海关留存联、企业留存联、海关核销联、证明联(出口收汇用)、证明联(出口退 税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当随附的单证包括:合同、发票、装箱清单、载货清单(舱 单)、提(运)单、代理报关授权委托协议、进出[J许可证件等。 4.申报方式 申报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和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 报关单均具有法律效力。 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通过计算机 系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 子数据并备齐随附单证的申报方式。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 委托的报关企业,按照海关的规定填制纸质报关单,备齐随附单证,向海关当面递交的申报 方式。在一般情况下,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先后顺序,先以电子数据报关单 形式向海关申报,后提交纸质报关单。在某些边远地区,海关没有配备电子通关系统的,进 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单独以纸质报关单形式向海关申报。在实行无纸通关 项目的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也可以单独以电子数据报关单形式向海关 申报。 不论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或以纸质报关单方式申报,海关以接受申报数据的日 期为接受申报的日期。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计算机系统接受申 报数据时记录的日期,该日期将反馈给原数据发送单位,或公布于海关业务现场,或通过公 共信息系统发布。以纸质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接受纸质报关单并对报关单 进行登记处理的日期。在采用电子和纸质报关单申报的一般情况下,海关接受申报的时间 以海关接受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的时间为准。 海关审结电子数据报关单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接到 海关“现场交单”或“放行交单”通知之日起10日内,持打印出的纸质报关单,备齐规定的随 附单证并签名盖章,到货物所在地海关递交书面单证并办理相关海关手续。 5.申报的修改或撤销 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的申报后,申报内容不得修改,报关单证不得撤销;确有如下正 当理由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向海关递交书面申请,经海关审核批准后,可以进 行修改或撤销: ·由于报关人员操作或者书写失误造成所申报的报关单内容有误,并且未发现有走 私违规或者其他违法嫌疑的; ·出口货物放行后,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者全部退关、变更 运输工具的; ·进出口货物在装载、运输、存储过程中因溢短装、不可抗力的灭失、短损等原因造成 原申报数据与实际货物不符的; ·根据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者国际市场 实际价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申报内容的; ·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方面的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的; ·其他特殊情况经海关核准同意的。 海关已经决定布控、查验的以及涉案的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单证在办结前不得修改或者 撤销。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的,应当提 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并相应提交下列有关单证: ·可以证明进出口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外汇管理、国税、检验检疫、银行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单证 。应税货物的海关专用缴款书、用于办理收付汇和出口退税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 明联等海关出具的相关单证。 6.特殊申报 经海关批准,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可以在取得提(运)单或载货 清单(舱单)数据后,向海关提前申报。 对于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等时效性较强的货物和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失效 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以及公路口岸进出境的保税货物,经海关备案,可以适用集中申报 通关方式。以集中申报通关方式办理海关手续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在载运进口货 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在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前 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集中申报清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集 中申报清单》,向海关申报。收发货人应当自海关审结集中申报清单电子数据之日起3日 内,持《集中申报清单》及随附单证到货物所在地海关办理交单验放手续。属于许可证件管 理的,收发货人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许可证件,海关应当在相关证件上批注并留存复印件。 收发货人应当对1个月内以《集中申报清单》申报的数据进行归并,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 单,一般贸易货物在次月10日之前、保税货物在次月月底之前到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 为进一步适应区域经济发展的要求,充分体现守法便利的原则,简化海关手续,提高通 关效率,我国海关还实施了跨关区“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是指符合海关规定条件 的企业进出口货物时,可自主选择向属地海关任一海关单位申报,在货物实际进出境地的 口岸海关办理货物验放手续的一种通关方式)。凡进出口企业拟采用“属地申报,口岸验 放”通关模式的,需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直属海关参照海关对企业分类管理 标准等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核,并提出是否同意的书面答复意见。口岸海关接受并确认进境 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申报的舱单电子数据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即可选 择“属地申报,LJ岸验放”方式,录入《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向属地海关进行申报。除 海关另有规定的以外,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出口口岸订舱后,即可选择“属地申 报·口岸验放”方式,录入《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向属地海关进行申报。出口货物运 抵口岸海关监管场所后发生退关的,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属地海关申请。属地海关审核 无误后,出具出口退关证明,交发货人提交口岸海关办理退关手续。对因海关规定或国家 许可证件管理,须在属地或口岸进行申报并办理验放手续的进出口货物,不适用于“属地申 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 经电缆、管道、输送带或者其他特殊运输方式输送进出口的货物,经海关同意,可以定 期向指定海关申报。 报关知识@空运进口

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概念和特征

星期四, 九月 2nd, 2010 Posted in 报关知识 | No Comments »

一、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一般进fn口货物是指在进出境环节缴纳了应征的进出口税费并办结了所有必要的海 关手续,海关放行后不再进行监管的进出口货物。 (二)特征 一般进出口货物具有以下特征。 1.进出境环节缴纳进出口税费 ‘‘进出境环节’’是指进口货物办结海关手续提取以前,出口货物已向海关申报尚未装运 离境时,处于海关监管之下的状态。在这一环节,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按 照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海关缴纳关税、海关代征税、规费及其他费用。 2.进出口时提交相关的许可证件 货物进出口时受国家法律、法规管制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 提交相关的进出口许可证件。 3.海关放行即办结海关手续 海关征收了全额的税费,审核了相关的进出口许可证件以后,按规定签印放行。这时,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才能办理提取进口货物或者装运出口货物的手续。对一 般进出口货物来说,海关放行即意味着海关手续已经全部办结,就不再是海关的监管货物。 报关知识@空运进口

加工贸易货物

星期一, 八月 30th, 2010 Posted in 报关知识 | No Comments »

加工贸易货物 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简称料件),经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境外企业提供,经营企业不需要付汇进口,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者装配,只收取加工费,制成品由境外企业销售的经营活动。进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经营活动。 加工贸易货物是指加工贸易项下的进口料件,加工成品以及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的报关程序除了进出境手续外,在向海关申报前还需要办理备案手续,在海关放行后还需要加理核销结案等其他海关手续。 报关知识@空运进口

保税货物是什么?

星期一, 八月 30th, 2010 Posted in 报关知识 | No Comments »

保税货物是什么? 保税货物的概念,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 根据这一定义可以看出,保税货物是一种有别于一般进出口的货物类型,是一种海关监管货物。 (二)特征 根据保税货物的概念,保税货物具有如下三方面的特征。 1.经海关批准 任何货物,不经过海关批准,都不能成为保税货物。不论是批准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 厂和保税集团,还是加工贸易合同备案,以及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某些进口货物的保税,都 是海关在行使批准保税的权力和职责。只有海关批准保税.货物在进境时才可以暂不办理 纳税手续。 2.是监管货物 由于保税货物是“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的货物,因此保税货物属于海关监管货物,自 进境之日起就必须置于海关的监管之下,它在境内的储存、加丁、装配等活动都必须接受海 关监管,直到复运出境或改变性质办理正式进口手续为止。当保税货物失去保税条件时, 海关有权依法对该保税货物作出相应处置。 3.应复运出境 由于保税货物未按一般货物办理进口纳税手续,因此它在境内经过储存、加工、装配后 应当复运出境。相反,如果海关批准保税进境的货物经过储存、加T、装配后最终不复运出 境,那么就改变了保税货物的特性,不再符合保税条件,就应当按照留在境内的实际性质办 理相应的进口手续。 (三)类型 按照海关实施监管的形式,保税货物可以划分为储存出境类保税货物、加工生产类保 税货物和区域保税货物三种类型。 1.储存出境类保税货物 储存出境类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保税进境,经过一段时间储存后又复运m境的货 物,主要包括保税仓库货物、保税物流中心货物等。 2.加工生产类保税货物 加工生产类保税货物是指专门为加工、装配、生产出口产品而从境外进口经海关批准 保税的原材料、零部件,加工成半成品、成品后再复运出境的货物,主要包括加工贸易货物、 保税工厂货物、保税集团货物等。 3.区域保税货物 区域保税货物主要是指进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的货物。 [caption id="" align="alignnone" width="461" caption="保税物流是什么?请见图片"][/caption] 报关知识@空运进口

什么是报关员?

星期二, 八月 24th, 2010 Posted in 报关知识 | No Comments »

什么是报关员 由于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手续比较复杂,办理人员需要熟悉法律、税务、外贸、商品知识,精通姆关法律、法规和掌握办理海关手续的技能.为此,我国海关规定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纳税等海关事务必须由经海关批准的专业人员代表收发货人或者报关企业向海关办理。这些专业人员就是报关员。 一、报关员的概念 报关员是指取得报关员资格,依法在海关注册,向海关办理报关、纳税等海关事务的人员。报关员是联系报关单位与海关之间的桥梁,其报关行为在海关工作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报关员报关质量的好坏和业务水平的高低不仅影响着正常通关速度,也影响着海关的工作效率。 二、报关员资格的取得 报关员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考试合格者可以向海关申请取得报关员资格。 (一)报关员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规定,海关总署负责组织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定考试大纲、应试规则,统一命题;指导、监督各地海关具体实施考试,处理考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阅卷,公布考试成绩;管理各海关审核报关员资格申请、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事宜。直属海关在海关总署指导下具体实施考试;认定、处理考试违规行为;受理、审查报关员资格申请,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直属海关可以委托隶属海关受理、审核报关员资格申请,及办理颁发证书等事宜。直属海关应当将受委托的隶属海关和委托的内容予以公告。 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每年举行一次,海关总署在考试3个月前对外公告考试事宜。特殊情况下,经海关总署决定,可以进行调整。报关员资格考试遵循公平、公开、公正、诚信的原则,采取全国统一报名、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统一阅卷核分的方式进行。考试主要测试考生从事报关业务必备的知识和技能。考试内容包括报关专业知识、报关专业技能、报关相关知识和与报关业务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海关规章,具体范围按照海关总署当年制定并公布的《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确定。 报关知识@空运进口

报关单位的概念

星期二, 八月 24th, 2010 Posted in 报关知识 | No Comments »

报关单位的概念和类型   (一)报关单位的概念   报关单位是指在海关注册登记或经海关批准.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海关 事务的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必须依 法经海关注册登记。报关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报关资格。未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和未 依法取得报关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报关业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对向海关办理进出 口货物报关纳税手续的企业实行注册登记管理制度。因此.完成海关报关注册登记手续,取 得报关资格是报关单位的主要特征之一,也就是说.只有当有关的法人或组织取得了海关赋 予的报关权后,才能成为报关单位,方能从事有关的报关活动;另外,作为报关单位还必须是 “境内法人或组织”,能独立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这是报关单位的另一个特征   (二)报关单位的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将报关单位划分为两类,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 企业。     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是指依法直接进口或者出口货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法 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后,可以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关境内各个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办理本企业的报关业务。     2.报关企业     报关企业,是指依法经海关准予注册登记,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进出口 货物收发货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业务,从事报关服务的境内企 业法人。 报关知识@空运进口

海关缉私警察机构

星期五, 八月 20th, 2010 Posted in 报关知识 | No Comments »

海关缉私警察机构   海关缉私警察是专门打击走私犯罪活动的警察队伍。1998年,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 决定,由海关总署、公安部联合组建走私犯罪侦查局,设在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局既是 海关总署的一个内设局,又是公安部的一个序列局,实行海关总署和公安部双重领导、以海 关领导为主的体制。走私犯罪侦查局在广东分署和全国各直属海关设立走私犯罪侦查分 局,在部分隶属海关设立走私犯罪侦查支局。各级走弘犯罪侦查机关负责其所在海关业务 管辖区域内的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从2003年1月1日起,各级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统一更名。其中:“海关总署走私 犯罪侦查局’,更名为“海关总署缉私局”;“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局广东分局”更名为“海 关总署广东分署缉私局”;‘‘xx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更名为“XX海关缉私局”;“XX海 关走私犯罪侦查支局’’更名为“XX海关缉私分局”;在目前未设支局的隶属海关(办事处) 新设立的科级机构命名为“Xx海关缉私科” 海关缉私警察报关知识@空运进口

隶属海关

星期四, 八月 19th, 2010 Posted in 报关知识 | No Comments »

隶属海关 隶属海关是指由直属海关领导,负责办理具体海关业务的海关,是海关进出境监督管 理职能的基本执行单位。一般都设在口岸和海关业务集中的地点。隶属海关根据海关业 务情况设立若干业务科室,其人员从十几人到二三百人不等。 隶属海关的职责是: ·开展接单审核、征收税费、验估、查验、放行等通关作业; ·对辖区内加工贸易实施海关监管; ·对进出境运输工具及其燃料、物料、备件等实施海关监管,征收船舶吨税; ·对各类海关监管场所实施实际监控; ·对通关、转关及保税货物的存放、移动、放行或其他处置实施实际监控; ·开展对运输工具、空运进出口货物、监管场所的风险分析,执行各项风险处置措施· 办理辖区内报关单位通关注册备案业务; ·受理辖区内设立海关监管场所、承运海关监管货物业务的申请; ·对辖区内特定减免税货物实施海关后续管理。 我国目前设立的直属海关及隶属海关见表1 1   北京海关 1065396249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甲10号100026 天津海关 022-65206909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15号300457 石家庄海关 0311-87869069,9067 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西路528号050061 太原海关 0351-7119089    山西省太原市学府街112号030006 呼和浩特海关 0471-6982957,6982916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库街19号0100501 满洲里海关 0470-2299767,9700  内蒙古满洲里市东五道街021400 大连海关 0411-82515300   大连市人民路75号116001 沈阳海关 024-22695408,22695415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56号110014 长春海关 0431-4601462    长春市自由大路4448号130033 哈尔滨海关 0451-82381562   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87号150008 上海海关 021-63233303   中山东一路13号200002 南京海关 025-84422134   南京市龙蟠中路360号210001 杭州海关 0571-86666209   浙江省杭州市黄龙路7号310007 宁波海关 0574-87009581   宁波市马园路89号315012 合肥海关 0551-5321116转6707 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669号合肥海关230088 福州海关 0591-87025309  福建省福州市五一北路110号350001 厦门海关 0592-2152637    福建省厦门市海后路34号361001 南昌海关 0791-6414416-3603 江西省南昌市抚河中路209号330002 青岛海关 0532-82956813   山东省青岛市西陵峡二路2号266002 郑州海关 0371-65599159   河南省郑州市农业路东段30号460008 武汉海关 027-82768063    武汉市汉口沿江大道95号430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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